各班级: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确认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1号)的要求,现将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定和推荐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参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比条件及管理办法》(年5月修订)浙大城院发学37号文件中有关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执行。
2、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评定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比例为所在学院毕业生人数的4%,具体要求及名额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学院为基本单位组织进行。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者应填写《浙大城市学院届优秀毕业生评审登记表》,要求一式两份;各学院统一填写《浙大城市学院优秀毕业生统计表》(均要求电子稿和书面稿,个人评审登记表书面稿请正反面打印,不附页)。
3、对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统计表》备注栏内予以注明,《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就业办下发纸质材料后统一填写;请各学院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一式两份(要求电子稿和书面稿,登记表书面稿请正反面打印,不附页)。
4、优秀毕业生申请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在良好以上(含良好),否则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资格。
5、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上报前应在学院范围公示,充分征求教师、学生的意见。
三、时间安排
优秀毕业生初评电子版于2月20日前发送到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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